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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塘区法院审理首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2014-06-19 14:15:17 来源:华声在线 浏览:1590
  华声在线湘潭讯(陈莎 通讯员 王冰)2014月5日27日,岳塘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因逾期未还款,中国工商银行湘潭板塘支行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将湖南三和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土地进行拍卖、变卖用来还款。据了解,该案为岳塘区法院2014年首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2012年4月17日,中国工商银行湘潭板塘支行与湖南三和物流中心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在2012年4月17日至2015年4月16日期间在1060万元最高余额内为湖南三和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以湖南三和物流中心有限公司36838.4平方米的土地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3年5月17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由湖南三和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湘潭板塘支行借款980万元的,期限为一年。2013年5月20日,中国工商银行湘潭板塘支行向湖南三和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发放980万元贷款。后因借款超过期限,湖南三和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未按时归还借款,银行方为了保障980万元债权的实现,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同年6月6日,银行方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法官说法:担保物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经法定程序,通过将担保标的物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担保物权实现的申请主体、管辖法院等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适用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重大疑难的案件组成合议庭审理,审限三十日,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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