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为谋钱财拐卖妇女,一朝入狱后悔莫及
2010-03-18 11:32:45 来源:永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2893次
近日,湖南省宁远县人们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拐卖妇女案,被告人高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梁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奉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9年5月,被告人高某、梁某、奉某共同商量拐骗妇女到山东去贩卖。随后,由被告人梁某将宁远县冷水镇一村民奉某某的妻子张某诱骗到山东省梁山县,由被告人高文现联系买主,三人将被害人张池秀以7200元的价格卖给该县一农村村民赵某为妻。被告人高某、梁某、奉某各分得赃款2400元、4200元、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梁某、奉某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某、梁某、起积极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奉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奉某起次要、辅助作用,应系从犯,且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奉某既没带被害人到山东去,也没有联系买主及参与谈价,且只分得赃款600元,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系从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罗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