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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鼓励大陆企业赴台投资可享协议下优惠待遇

2010-11-24 09:20:34 来源:不详 浏览:1655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台办昨日公布《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鼓励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直接投资。大陆企业如获得相关认证,可享受两岸有关协议项下给予的优惠待遇。

  根据上述办法,国家发改委将负责核准大陆企业(包括央企和地方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项目的申请,商务部则负责核准大陆企业(包括央企和地方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设立企业或非企业法人的申请。

  两部门在核准时,须同时征求国台办意见。在征得国务院台办同意后,商务部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进行核准,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大陆企业凭相关部门的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含机构)核准文件,办理相关人员赴台审批、外汇登记等相关手续。在当地注册后,大陆企业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注册文件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国台办备案。

  三部门明确,对获得核准的赴台湾地区投资,大陆企业可凭核准文件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大陆企业如获得服务提供者等相关认证后,可享受两岸签署的有关协议项下给予的待遇。

  此外,三部门还将加强对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的培训工作,特别是政策、人员和投资环境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鼓励各有关协会、商会、咨询机构加强对台湾地区投资环境、市场信息和产业发展状况的研究分析,发布研究和发展报告,为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提供参考。

  根据此前签署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两岸应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采取措施加强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包括但不限于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提供投资保护,促进双向投资等措施。据《新世纪》周刊

  来源: 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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