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8号发布公告,决定自2010年11月22号起受理台湾地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的优先权申请。
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举措举旨在落实9月12号正式生效的《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保障台湾地区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优先权权益。
自2010年11月22号起,台湾地区申请人自 其商标在台湾地区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工商总局商标局就同一商标 在相同商品上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要求优先权。其第一次申请的日期可以追溯到2010年9月12号。
来源:国际在线专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