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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鼓励外来投资者的若干规定

2009-10-24 11:05:43 来源:华夏经纬网 浏览:2608
(一)外来投资的界定
1、本市以外的投资者(包括境内外的自然人和法人)以其资金、设备和其它资本投入我市的统称为外来投资。外来投资者除享受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规定所制定的特殊政策。
(二)优惠外来投资者
2、在市级工业园区内投资兴办高新技术工业企业的,按该企业入园后三年内地方所得税收额和工艺要求及标准,免费为企业提供相应的生产用地;筹建企业过程中免收一切规费;企业投产后免交本级各种行政事业性费用。
3、投资兴办生产型企业,可以按用地最低成本价出让或采用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
4、投资购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一次性付清收购费的,其购买费可减让30%。
5、投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承包经营的,除依合同获取规定的收益外,自合同履行起2年内还可以从企业新增税后利润中分成50%。
6、投资兴办开发性农业生产和产品加工项目,免缴土地使用费。
(三)方便外来投资者
7、实行项目申办代理制。投资工业园区内的项目由园区代为办理,其他项目由商务(招商)局代为办理。从收到申办投资企业所需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完注册登记手续。
8、实行报批服务一站制。设立外来投资企业服务厅,为投资者提供“一站制”服务,所有审批、收费、年检、咨询等均在服务厅内进行。
9、实行跟踪协调负责制。对重点招商项目,实行定人员、定项目、定责任的跟踪协调负责制,并建立对项目责任领导的奖惩机制。
(四)鼓励外来投资者
10、固定资产投入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项目或固定资产投入2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来投资者,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由市政府赠送住房一套或轿车一辆。
11、固定资产投入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者,可为本人、配偶、子女或2—3名亲友办理城镇户籍手续。其中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可为其企业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城镇户籍手续。
12、固定资产投入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者,其子女就学享受义务教育保障。
(五)保护外来投资者
13、尊重外商的工作与生活习惯。对外商居住和活动较集中的宾馆、酒店和娱乐场所,由市公安局“外商投资企业保卫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实行“初次免罚制”;查封外来投资企业或个人财产,须通报市商务(招商)局。
14、对园区及园外的外来投资企业,行政执法按属地和授权管理的原则,坚决杜绝多头交叉、重复执法现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乱集资,违者将予以严肃查处。
15、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检查许可制度。不经市外经贸工作领导小组许可,不得随意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
16、建立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和事,外来投资企业可以坚决拒绝,并可随时向市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举报。对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
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实行,由市商务(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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