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号: 密码:
站内搜索: 订阅资讯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两岸经贸 >> 商情快递 >> 阅读文章

台修营造业法:岛外业者承揽工程条件有变

2010-05-05 13:35:17 来源:不详 浏览:1751

  中新网5月4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为确保岛内营造业竞争力,“立法院”4日三读通过修正“营造业法”,规定岛外营造业承揽当局公共建设工程金额达新台币10亿元以上者,应与岛内营造业联合承揽该项工程。

  国民党“立委”张庆忠在提案说明中指出,岛外营造业申请设立登记等级的条件,较岛内营造业评鉴办法的规定宽松。为避免岛外营造业与岛内营造业不对等,降低岛内营造业的竞争力,建议岛外营造业设立条件应符平等原则。

  在岛外营造业申请设立登记等级的条件上,现行条文仅规定登记为乙等或甲等综合营造业的岛外营造业,其登记条件须就业绩、年资及承揽工程竣工累计额累加计算。

  三读通过条文明确规定岛外营造业业绩、年资及承揽工程竣工累计额,应以在台湾执行的实绩为计算基准,其余不得计入岛外营造业申请设立登记等级的条件。

  来源:中国新闻网

百力
百力网游
@ 2005-2012 湖南百力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136号蓝色地标大厦1021室  业务咨询:0731-88156297-628  传 真:0731-88156997  邮编:41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