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台湾媒体报道,两岸金融监理合作谅解备忘录(MOU)1月16日生效,两个月后,台当局“金管会”16日公布了攸关两岸金融机构设点参股的“两岸金融三法”。外界关切的陆银来台参股,施行日期还要看ECFA协商情形而定。“三法”规定如下:
大陆银行
陆银来台可设办事处,或在参股与分行间二择一,家数都以一家为限,但不开放大陆金融机构来台设立子行。目前符合来台设办事处标准的陆银共有5家,分别是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单一陆银持有岛内个别银行、金控公司的股份比率不得超过5%;陆银及大陆投资人(含QDII)持有个别银行、金控公司的合计股份比率不得超过10%。陆银来台经营分行方面,只能吸收单笔新台币150万元以上的定期存款,且分行净值不得低于营运资金的2/3。
保险公司
大陆保险将可来台设办事处和参股,均以一家为限。目前大陆保险业符合来台设办事处资格条件的有3家,参股有2家。参股方面,单一大陆或陆资保险对台湾单一上市柜同业持股上限为5%,非上市柜者为10%;全部大陆或陆资保险对台湾单一上市柜同业总持股上限则为10%,非上市柜为15%。
大陆券商
大陆券商、期货商来台设立办事处及参股投资家数均以一家为限,母公司及海外子公司仅可择一来台,且须有设立海外分支机构经验,若派任大陆籍人士担任被参股业者董事,应先报请主管机关许可。单一大陆券商、期货商对台湾单一上市柜同业持股上限为5%,非上市柜者为10%;全部陆资券商、期货商对台湾单一上市柜同业总持股上限则为10%,非上市柜为15%。
来源:海峡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