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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新形势 台胞投资保护法应尽快修订

2010-03-10 10:27:34 来源:不详 浏览:2069

  胡有清代表今年“两会”再次提出议案,在长期调研的基础上,建议对台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修改。3月6日,在台湾团驻地,胡有清代表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他提出了多项非常有针对性的重要建议。

图为胡有清代表。 法制日报记者 周芬棉摄

     □新闻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是于1994年3月5日由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至今整整16年了。保护法的实施细则于1999年12月5日发布,到现在也10年了。它们对于保护台商合法权益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十年后的今天,中国已经加入了世贸组织,两岸关系也发生了诸多积极的变化。台商投资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在发展当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需要对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作适当地修订。据了解,现在实施细则的修订已经启动。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台联会会长胡有清,早在2007年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就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2009年他又提出了同样的建议。2010年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保护法进行执法检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建敏、严隽琪带队兵分两路去广东、江苏、上海、福建四地进行执法检查,同时要求全国其他台商投资多的六个省市由当地人大常委会进行自查。胡有清代表参加了对江苏、上海两地的检查。据了解,这也是保护法发布后由全国人大组织进行的第二次执法检查,上次是在1995年,之后促成了实施细则的出台。

  补充对台胞投资的界定

  保护法和实施细则第2条均专门对什么情况属于台胞投资进行了界定。

  胡有清代表认为,除了上述规定的投资以外,还有一些情况实际存在着,而且实践中也承认是台商投资。比如,不少台湾同胞不仅有台湾身份同时还有美国身份,他们在大陆的投资是以美国身份进行的;有的台湾同胞通过在百慕大群岛等避税天堂设立的公司进行转投资;不少台商是通过大陆的人士进行隐名投资等。

  对于以上这三种投资,虽然总体上大家都承认属于台商投资,但在统计上是有差别的。台商自己也认为这应当属于台胞投资,受保护法规范。

  “现在这些新情况很多,由于它是属于法律调整对象方面的大问题,因此有必要在保护法层面界定清楚,将其纳入保护法规范的范畴。如果暂时不修订保护法,那么现在至少也应当在实施细则中加以完善。”胡有清代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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