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春季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出台
2010-03-01 11:26:48 来源:中国岳阳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2032次
本报讯 开学在即,我市2010年春季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出台。标准强调各学校要务必做到不自立项目收费、不提高标准收费、不扩大范围收费、不违背学生自愿原则强制收费、不使用非法票据收费。特别是严禁各级各类机关单位和部门利用职权向中小学校下达或分摊书籍资料发行任务;严禁任何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企业通过中小学校向学生收取饮水、饮奶等经营服务性费用;严禁与新生录取和学生转学挂钩收取捐资赞助费、帮困基金等费用。 义务教育收费 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除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学生使用的作业本,由学生自主向商(书)店购买。 城市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和作业费,向自愿住校、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住宿费和伙食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强制向学生在开学时一次性收取伙食费。寄宿费最高不超过每生每期200元,具体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上述规定的最高限额内,根据当地实际从紧核定,同时按栋(层)进行公示。 学生自愿购买校服的,学校经批准可代收校服成本费用,其中小学夏装最高不超过50元/套,小学春秋装不超过65元/套,中学夏装不超过65元/套,中学春秋装不超过85元/套,其质量标准严格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严禁学校统一组织或老师指定征订面向学生的教育刊物、其他教学辅助资源等。学生保险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保险机构投保,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代保险机构向学生收取保险费。 高中教育收费 高中阶段的代收费由书籍课本费和作业本费两项组成。严格执行公办示范性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省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校对择校学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其收取学费,但可按规定对其收取书籍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各地要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把择校生招生资格和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全部公开。 学校不得在“三限”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招收学生高收费。坚持学生或家长自愿订购教辅用书的原则,严禁强制征订和收费。高中阶段除公寓住宿外,农村最高不超过每生每期150元,城市最高不超过200元,具体标准市直高中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各县(市、区)高中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报市级备案。 我市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将密切配合,督促辖区内各中小学校和有关单位执行教育收费各项政策,及时接受学生和群众关于教育乱收费问题举报和投诉,严肃查处中小学各种教育乱收费现象,切实维护中小学教育收费秩序,维护中小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张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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