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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燃气管理新规 拖欠燃气费将直接停气

2012-04-06 09:35:00 来源: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浏览:1409

  湖南新闻网消息 据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报道  一直拖着不按时缴燃气费,每天得加收3‰的滞纳金,日子长了还真不是个小数目。曾有市民1年半没去缴气费,结果拖欠6000多元,按相关法规须另外缴纳3000元的滞纳金。

  近日,省人大常委会修改并通过了部分地方性法规,其中包括燃气管理条例。最令市民关注的,无疑是新条例不再有滞纳金的提法。

  新条例没有提及滞纳金

  2004年1月施行的《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燃气费,逾期不支付燃气费的,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可以按日加收应支付款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二个月不支付的提前3日书面通知后暂停供气。

  新通过的条例第二十五条改成: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燃气费。逾期不支付的,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气。”

  两者相比,新条例不再提及滞纳金,但企业可以中止供气。

  对此,长沙市燃气热力局局长杨彩兰表示,在燃气方面,真正恶意欠费的并不多,因为燃气是生活的必需品之一,恶意欠费后,一旦停气会影响到下一阶段的燃气使用。一般情况下,燃气供应部门会向用户催缴、协商,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停气。

  处罚额提高至10万元

  新条例对燃气企业和燃气销售网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违反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等安全技术规程的、未按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或无正当理由停止供气的行为,不再是以前4万元的罚款,而将面临最高10万元的罚款。

  对此,杨彩兰认为,燃气行业本身是高危行业,一旦出事,甚至会带来大面积的伤亡,因此加强管理势在必行。

  盗用燃气将面临法律责任

  对不正规用气的燃气用户,新条例增加了处罚力度。如果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或改换气瓶检验标记;倒灌瓶装燃气;擅自倾倒瓶装燃气残液;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也将面临最高10万元的罚款。

  对盗用燃气的行为,从原来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改为“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记者调查

  先交费后用气,

  长沙大多用户已装IC卡

  物业代收的仍存欠缴现象

  长沙富景园小区在住的业主每户每月缴纳680元空调费,小区集中供应暖气和热水。而今年2月21日下午,家里突然没有暖气和热水了。

  “我们每个月都按时交了费用,难道物业没有把我们的钱交给燃气公司吗?”业主代表到物业公司一问,才知道物业拖欠新奥燃气公司118万元。

  记者了解到,目前,长沙存在两种计量表,一种是多年前开通天然气的用户使用的是普通计量表,由物业公司代收气费。这种收费方式存在缺陷,如物业公司收取用户气费,没有及时交到燃气公司,会导致产生滞纳金,损害用户利益。

  大部分的则是IC卡计量表,长沙新奥燃气公司相关负责人说,自从长沙配备一体式预付费燃气表后,欠费的情况就少了,市民得先交费,后用气。

  连线

  “拖欠水费

  仍要收取违约金”

  燃气不再提及滞纳金,那水呢?

  “拖欠水费要收取违约金,因为现在燃气和电都是先充值再用,而供水公司直接用户都为先用水后交费,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仍然存在违约金。”长沙市供水公司相关负责人称,按照《供用水合同》的约定,对于逾期未缴纳水费的用户,供水公司工作人员将会发放催缴通知单以及终止供水通知单。未按期限缴纳水费的,应照水费通知单规定的缴费期限截止之日起按逾付金额每日支付0.3%的违约金。

【编辑:谢雨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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