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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拟规定:大陆商务人士赴台不得停留超1月

2011-04-02 09:50:28 来源:不详 浏览:1866

  据台湾《经济日报》报道,台当局“行政院”3月31日审查完成“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商务活动许可办法修正案”,增订条款,限缩企业邀请大陆人士赴台商务研习每年上限100人、停留不得逾一个月,但在台成立营运总部、研发中心者不在此限。

  报道称,该修正草案放宽台湾自由贸易港区事业邀请的大陆企业负责人、经理人、专门性、技术性人员来台从事商务活动,发给多次入出境许可证。有助基隆港、台北港、桃园航空、台中港、高雄港和苏澳港六大自贸港招商。

  台“行政院”官员表示,全案报请“行政院长”吴敦义核定后,就可对外公布施行,最快4月中旬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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