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局2010年12月31日发布第206号令,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或合资形式投资大陆航空器维修领域。
该规定是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就《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民航总局、外经贸部、国家计委令第110号)做出的补充规定。而台湾服务提供者必须为法人或多个台湾服务提供者共同投资时其主要投资者必须为法人。
该补充规定由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由民航局、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魏伶
来源:一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