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总署30日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產地管理办法》已於2010年12月2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第三条指出,从台湾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產地为台湾︰(一)在台湾完全获得的;(二)在台湾仅由大陆或者台湾原產材料生產的;(三)在台湾非完全获得,但符合《协议》项下產品特定原產地规则的。
来源:财华网